规范审理信息网络 传播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12-29 15:06:30 来源:互联网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徐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6条,对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规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5185件,而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这些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
司法解释主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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